第48章 回避的理由 (第2/2页)
原告委托代理人举手示意发言,得到东方思义准许后,展示了手里拿的几张照片说:“这是原告方提供的有关证据,这些照片上有刚才原告所说的活动记录,包括被告在宴会上向两位人民陪审员敬酒的场景都有。现在提交给法庭。原告方认为,尽管两位陪审员是在履行公务或参与社会公共活动时,接受了被告及被告公司的宴请等活动,但不能排除我们的合理怀疑,因此,为了能保证本案能得到公平公正的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12号)》第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发现审判人员违反规定,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有权申请其回避。因此,原告方向法庭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中的两名人民陪审员回避。”
旁听席引起了一阵骚动,原告方的亲友们纷纷议论起来:“吃了人家的嘴软,拿了人家的手软。这两个人曾经吃过人家的,能抹脸无情吗?根本不可能的事。”
东方思义制止道:“旁听人员请保持安静,不得喧哗,如果违反法庭纪律,法警可以将其带离法庭。严重违反法庭纪律,扰乱法庭秩序的,将受到法律的惩戒。”旁听席上安静下来,东方思义接过值庭法警递交上来的原告方的证据,看完后又传递给两位人民陪审员,两位人民陪审员看完后沉默了。
东方思义将有关证据放进卷宗后,询问被告道:“被告章大权,原告方刚才提出申请要求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两位人民陪审员回避,被告有何意见?”
被告章大权几次想发言,都被自己请的两位律师拦住了,见法官询问自己,再也按捺不住:“原告的理由完全站不住脚的,按照她说的这个理由,县长吃了我的饭就不能当县长了,局长吃了我的饭就不能当局长了。我章大权宴请过的客人多的自己也记清了,你就凭他们吃过我的饭来做这个文章?你在没有嫁给我之前,作为电视台的节目主持人,不是也很乐意参与我的饭局吗?为什么你可以吃我的,别人就不可以吃呢?你吃了我的饭就没有事,别人吃了就一定会不公平不公正!我坚决反对!”
旁听席上又引起了一阵骚动,一个坐在旁听席后排的男子皮笑肉不笑地望着原告魏琴说:“嫂子,难道只有你一人是金刚不坏之身,吃了别人的饭就没事,别人吃了就会拉稀?”这个人和被告章大权的面相几乎没有差异,只是要比章大权年轻十几岁的样子,显然是被告的弟弟。
魏琴红着脸望着章大权说:“我承认以前吃过你章大权的很多饭,正因为如此才错嫁了你。我现在还后悔呢,吃了你的饭,就入了你设的圈套,毁了我的清白之身。我现在才终于知道,天上不会掉馅饼,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这是我的切肤之痛,我也相信你的那些不怀好意的饭局,会让很多人后悔不已的。”
章大权扭过头来不屑地说道:“我要达到目的,有很多种方法,没有必要用请客吃饭的方式,你既不要看低了我,也不要看低了别人。你看低你自己,我没有一点意见。我要警告你,不要血口喷人,不然,我还有更难听的话可以当众说出来的。”
魏琴看着眼前这个很容易就会被激怒的男人,五年来的婚姻生活经验告诉她,这个男人要是当众耍起无赖,自己真的是没有任何可以对付他的办法。
东方思义再次告诫和提醒:“未经允许,旁听人员不得再随意说话,各方当事人请注意自己的言辞。”等到庭内完全安静了下来,他才继续询问:“被告章大权,你是否申请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回避?如果申请回避,请提出理由和证据。”
被告章大权刚要发言,又被两位委托代理人拦住了,大商所主任律师王飞举手示意发言,得到东方思义准许后,律师王飞看着东方思义委婉地说道:“我们受被告章大权委托,对与本案有关的一些问题进行了初步调查,了解到原告委托代理人,民商律师事务所律师牟其利,系A大学社会学系研究生,他的导师是该校社会系的艾琴教授。我们通过调查还了解到,艾琴教授系担任本案审判长的东方思义法官的妻子。”
律师王飞说到这里后,看了一下另一个委托代理人通海所的主任闵扬,律师闵扬会意地举手要求发言,得到东方思义准许后,他看着东方思义说道:“我们还了解到,律师牟其利正在与一个年轻女孩热恋之中。这个女孩叫东方楚楚,进一步调查了解到,东方楚楚系本案审判长东方思义法官的女儿。”
律师牟其利显然有些气恼,几次举手示意,得到东方思义准许后,他向被告的两位委托代理人提出了抗议:“你们无权调查我的隐私,我保留起诉你们侵犯本人隐私的权利。你们的这种行为是违法的,不道德的。”
律师王飞辩解道:“我们不是调查你的隐私,是调查你与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有无法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我们没有侵犯你的隐私权。我们只是调查你与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是不是存在某种利害关系,是不是具有法律法规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作为同行,我只能感到很遗憾,但这是一个事实问题。我很抱歉,为了保护受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必须要尽职尽力。”
律师闵扬举手示意发言,得到东方思义准许后说道:“尊敬的审判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12号)》第一条规定‘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其中第(五)项‘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我们认为,对方委托代理人牟其利律师,虽然与本案审判长东方思义法官没有亲属关系,但是否存在其他利害关系?这是一个不能排除的疑点,我们不能阻止对方当事人自行选择委托代理人,我们只能对可能影响本案的消极因素提出合理的怀疑。我们知道据此提出申请让本案审判长东方思义法官回避,没有充分的理由和依据。因此,为了确保本案能够得到公平公正的处理,我们希望东方思义法官能够自行回避担任本案的审判长。这是被告方的正式意见,希望能引起本案合议庭的重视。”
东方思义再次与合议庭两位人民陪审员进行了简单交流后宣布道:“因本案当事人提出申请,要求合议庭组成人员回避参与本案的审理,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本庭将向院长报告后对有关回避申请作出决定。现在休庭。”
(下期预告: 第49章 情与法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