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9章 情与法的底线 (第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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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显沉闷的法槌声再次响起,双方当事人停止了争论。
东方思义与两位人民陪审员从法官通道离开了法庭,书记员徐明让双方当事人在庭审笔录上签字后,目送着双方当事人和旁听人员走出法庭,值庭法警关闭了法庭里的照明和音响设备,法庭里又恢复了一片寂静。
合议庭会议室在东方思义办公室的对面,有一张椭圆形的会议桌。大家围桌面坐,东方思义起身给两位人民陪审员各倒了一杯水,然后才微笑着说道:“没想到这个案件又一次印证了一句俗话:无巧不成书。所以,在设计有关法律制度时,总是尽可能地周密严谨,就是为了防止出现各种各样巧合的情况。”
大家情绪都轻松起来,程静茹笑起来:“原告律师提出这个问题时,我当时的确有些懵。因为我已记不清是什么时候去过被告章大权的那个公司了,看了原告方提供的照片,才想起那是六年前,为了给失学女童和贫困母亲募集救助资金,妇联开展了一次慈善募捐活动。章大权的金又来回收公司捐了五万元善款,在章大权的要求下,参与活动的工作人员与他合影留念,并在公司的食堂里吃了工作餐。当时本案原告魏琴还在电视台工作,我接受了她的采访,也才留下了她拍的那些照片,现在成了她的律师说的那个证据。”
向秀丽也忍不住笑了:“我是职业学院的老师,平时经常性地参加一些公益活动,如果不看原告委托代理人递交的那些照片,我也想不起来什么时候与那家废旧物品回收公司有过交集。这几张照片是真实的,应该也是魏琴当时因采访需要拍摄的,现在成了本人与被告章大权有利害关系的证据了?这种说法的确有些牵强,举证是当事人的权利,我是理解的。”
东方思义无可奈何地解释道:“二位陪审员参与这起案件的审理,是本院立案庭电脑系统进行摇号的结果,从程序上来说,没有任何人为的因素。你们也是从今天起才接触到这件案件的具体情况,案件也没有开始进行实质性的庭审。既然双方当事人都提出了要求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回避的申请,我们现在就此案的回避问题进行正式讨论。”
徐明合上笔记本电脑,拿起笔录纸进行手写记录。以便合议庭成员签字后,作为本案的附卷保存。
东方思义简要地介绍起本案的有关案情:“原告魏琴诉被告章大权离婚纠纷一案,是本院今年受理的第2509号民事案件,是本庭受理的第693件婚姻家庭类纠纷案件。从主审法官到合议庭组成人员,都是由电脑按程序随机生成的。开庭前三天,本院立案庭依照规定在给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的同时,送达了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今天开庭是合议庭成员第一次面对面接触双方当事人。虽然我们是裁判者,但他们毫不客气地给我们来了一个下马威。这是法律赋予给当事人的权利,也是从程序上设定的公平公正的制度。因此,我们必须认真对待,违反程序规定审理案件,当事人只要以此理由提起上诉,就会被上级法院认定为错案。本院审判监督部门也会启动纠错程序。”
程静茹拿起原告委托代理人提交给法庭的照片说道:“原告方提交的照片是不可否认的事实,原告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12号)》第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发现审判人员违反规定,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有权申请其回避。本人认为原告方的理解存在误差,照片证明的事实,只是本人在参与社会募捐活动时,与被告及其公司有过交集,而不是私人接受其宴请等活动。以此申请本人回避参与本案的审理工作显然是缺乏法律依据的,但是我认为作为裁判者,在涉及自身因素的时候,还是应当从考虑当事人权利的角度,从严要求自己,因此本人认为自己不适宜再参与本案合议庭的工作,愿意自行回避参与本案的审理。”
向秀丽也从东方思义那里拿过那几张照片,又认真仔细地看了又看后说道:“我的认识和意见与程静茹陪审员是一致的,作为人民陪审员,在参与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享有与审判员同样的权利,也要接受审判员同样的严格要求。尽管原告提供的照片不能说明是本人因私而接受了被告方的宴请活动,其所依据的规定也与实际情况有别,但我与程静茹陪审员的观点是一致的,应当更多地考虑当事人的权利,从严要求裁判者自己,本人也认为自己不宜再参与本案的审理工作,愿意自行回避。我还想说明一点,这种自我约束,严格自律,并不证明原告方的观点是正确的,如果像他们这样行使权利,那么他们向社会作出某种公益性的贡献之后,接受其利益的社会大众,是不是便从此失去了评价他们的权力呢?肯定是不会失去的,社会大众仍将对他们今后所做的一切作出新的评价。也就是说,他们不能用自己所作的贡献来绑架社会大众。但我们不是社会大众,我们是裁判者,因此必须接受严格的约束。我愿意自行回避参与本案的审理工作。”
东方思义看着手里拿着的照片:“这些照片都是事实,他们拍到了原告律师牟其利的毕业照,拍到了他与本人妻子艾琴教授的合影照。如果我从一个丈夫的角度来理解和对待被告方,我肯定是要愤怒的。我会问他,难道我的妻子的学生就不能有自己的职业自由吗?你们凭什么就可以判断本人会与妻子的学生有利益上的关系?如果我从一个父亲的角度来理解与对待被告方,我肯定也是要愤怒的,我的女儿仅仅因为自己的父亲是一个法官,就不能自由自在地恋爱吗?你凭什么权利要抓拍她与一个年轻男子在餐厅共同用膳的画面?凭什么以此认定他们是情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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