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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9章 法院能否不同意撤回起诉? (第2/2页)

也就是起诉之后,判决有罪还是无罪,那必然是法院说了算的。

但是撤回起诉的意见提出之后,法院就不再拥有定罪权了,只有允许撤回或者直接宣判无罪的方式选择权。

其原因在于控审分离的基本原则。

现在司法要求,指控与审判必须分离,不能自诉自审,否则对于被告人就没有公平可言,辩护就会行动虚设。

试想,检察机关已经提出撤回起诉意见,即使继续开庭,在法庭上他也会这么说,也就是指控方变成一个无罪立场了,此时继续审理的话,那么谁来主张那个有罪立场啊。

最终判决有罪的话,那就相当于由法官自己坚持了这个有罪立场,然后自己对自己这个有罪立场通过判决的方式予以认可。

那么此时,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无罪意见向谁诉述,他们对于这个不管你说什么都会被定罪的预设立场下,任何的辩护都会变得没有意义。

有人说应该坚持审判为中心,虽然检察机关提出撤回起诉的意见了,也不能你说什么就是什么,让法院一定非听不可。

确实,所以你可以不听,不让撤回,可以选择直接宣判无罪,但你却无论如何也不能宣判有罪。

也就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要求,也不能违背控审分离原则。

背离控审分离原则的以审判为中心,就会演变为司法恣意,就会走向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反面。

以审判为中心,那一定是需要控辩审三方角色才能够形成中心的,如果审辩两方也就不存在中心可言。

也就是中心必须以中立为前提,只有客观中立才有可能真正拥有中心的地位,才可能获得不偏不倚的司法权威,也才能让人真正信服。

因此,在撤回起诉提出的时候,法院一定程度上要受到定罪立场消失的约束,这个立场是不能又法院代劳的。

允许撤回起诉,或者直接宣判无罪,不是不坚持审判中心的立场,而是确保审判中心是中立的,确保了它就在中心。

当然了,像撤回起诉及其相关的制度安排应该在刑事诉讼法予以明确规定。

希望在下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时候有人能够想着点,就像其他长期徘徊在法律规定之外的程序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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