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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9章 法院能否不同意撤回起诉? (第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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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中有撤回自诉的规定,有撤回抗诉的规定,就是没有撤回起诉的规定,不得不承认这又是刑事诉讼法的一个重要疏漏,并且与单位犯罪诉讼程序等一样,长期得不到弥补。

因此,我们还是要看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既然刑事诉讼法没有的规定,也不知道解释的依据何来?

解释第296条规定:在开庭后、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这个道理很清楚了,那就是撤回起诉是否同意,还是法院最后说了算,但真的是这样么?

也就是实践中真的有法院不同意撤回起诉的情形么?不同意之后,是直接宣无罪呢,还是可以作出有罪的判决?

解释第232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庭前会议中听取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证据材料的意见后,对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材料或者撤回起诉。建议撤回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开庭审理后,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一般不准许撤回起诉。

也就是如果在庭前会议提过建议撤回起诉,开庭之前还没撤的,那么开庭之后就撤不了了,就只能宣无罪了。

但是如果没有开庭前会议,或者开了庭前会议,但庭前会议上没有提撤回起诉建议的,那么是不是开庭之后也可以照撤不误。这个其实没有规定。实践中,很多撤回起诉其实还是开庭之后才启动的,因为只有经过彻底的审理才会比较清晰的了解案件的情况,从而作出最终的判断。

不管庭前会议是否建议过,最终不让撤回起诉径行宣无罪的情况在实践还是极为少见的。

也就是说不同意撤回起诉建议的情形是极为罕见的。

而且似乎不同意之后,法院也只有宣无罪这一种选择。

但从解释来看,似乎法院可以在不同意之后根据证据依法作出自己认为的正确决定。

就比如说,法院并不认为撤回起诉的理由是充分的,也许检察机关迫于某种压力才作出撤回起诉这种出尔反尔的决定,比如舆论压力,但理由并不充分,证据事实足以认定有罪。

而此时法院可否根据现有的证据和事实,依据原有的指控意见直接宣布有罪,进而处刑。

如果可以的话,法院的裁量权才可能是完整的。

否则的话,撤回起诉就相当于宣判无罪了,因为要么是撤回起诉,要么是无罪,也就是被告人就处理不了了,法院对此无能为力。

也就是撤回起诉是否会对法院造成某种免罪约束力?

我觉得,撤回起诉确实会产生某种意义的免罪约束力,但起诉却不能产生有罪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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