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动员 (第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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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石河子片普摸工作迅速铺开
8月30日,各路人马集中到主战场——石河子莫索湾垦区147团场。专案组副组长杨海峰,专案组成员张卓敏、刘钊、周传强在147团召开了“97系列枪案”工作部署会议。
会议由周传强主持,市刑警大队龚兴言、党新民、莫索湾公安局副局长何强,乌鲁木齐刑侦处一大队大队长单笑夏等参加了会议。
张卓敏传达公安部“京冀新系列枪案并案会”会议精神和公安部、自治区公安厅关于97系列枪案的部署。杨海峰就如何落实会议精神做了具体指示。会后就石河子片的分工,做了安排。
物证组由江援朝负责,重点落实套狗杆、鞋印、撬痕等查证工作。
调查访问组的工作分为两大块。一是搞好对石河子垦区的四太监狱(石河子监狱、北野监狱、新安监狱和钟家庄监狱)的调查,由石河子的朱明武、乌市的楼军负责;二是搞好重点区域的摸排。普摸工作要全面开花,不留死角。石河子城区由党新民负责,下野地垦区由黄传峰负责,莫索湾垦区由何强负责,新湖农场由胡爱新、傅明国负责,沙湾县由王云(乌市刑警)负责,玛纳斯县由张证(乌市刑警)负责。调查访问组要紧紧依靠地方公安机关,地方公安机关也要抽调警力参与工作。
重点线索组分作两个小组,龚兴言、单笑夏各带4名刑警,对摸上来的重点线索进行查证。
内勤组设在石河子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内,由姜笑天和吴丽负责。
石河子区片面上的工作由张万顺局长牵头,重点区域的摸排工作由周传强负责。
8月31日,97系列枪案石河子片再次开会,召集涉案地区的当地公安机关的主要领导参加,要求他们把侦破“97系列枪案”作为头等大事,制定相应措施,配合专案组的工作,以保证普摸工作在10天内完成。
与此同时,根据区公安厅和专案领导小组的要求,石河子市电视台及周边各县、市有线电视台,反复播发案件新闻稿、主要现场物证和犯罪嫌疑人摹拟画像,对提供线索者,悬重金奖励。配合普模工作,发动群众,展开强大的宣传攻势。
根据区公安厅的部署,在专案工作深入开展的同时,乌鲁木齐至石河子公路沿途所设卡点始终没有撤消,乌鲁木齐至阜康的公路,以及铁路、民航方面的缉查工作都在夜以继日地进行着。他们按照“以摹拟画像发现嫌疑人,以查枪发现嫌疑人,以查包、查大宗现金发现嫌疑人”的工作方针,不分昼夜地检查过往行人、车辆。
设卡工作既艰苦又危险。因警力所限,上卡的人员不可能太多,一般每组只有3—4人,配备的武器也不够精良,多数没有防弹装备。
一位始终在卡点上值勤的民警告诉我,他们每时每刻都做好了牺牲的准备。检查车辆时,三人做好分工,一人上车检查,一人守在车门口,一人在车下掩护。隔几辆车一轮换。犯罪分于是携带着武器的,持有杀伤力极大的“八一”式自动步枪。他们要考虑不能让犯罪分子逃跑,
又要考虑车上旅客的安全,这种“三一制”是他们创造的一个模式。这样我方的机会多一些,虽然车上的民警与对方短兵相接,牺牲的概率极大,但同时能够赢得时间,我方另两个人可以做出动作。
这些卡点,自8月19日下午起,一直到9月7日凌晨,接到白宝山已被逮捕的通知止,前后坚持了19天。这是侦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正因为他们的辛勤工作,限制了白宝山的活动空间,使他难于在短时间内逃离新疆。
四、物证调查又获进展
调查“套狗杆”,是公安部并案会上专家组规定的一项重要任务,这项工作具体由江援朝科长负责。
8月28日,江援朝带领史宏、张春雷、李江3人,走访了石河子城区的5家渔具商店。从而查清,套狗杆上的鱼钩为上黑钩,产地是汕头伽玛卡孜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由乌鲁木齐市四方贸易公司代销。渔线为华强牌,北京产0.35毫米强力线。渔线在石河子渔具商店均有销售。钩线结合处为“外绑式”,是钓鱼者通常采用的捆扎方式。
套狗杆的树种经农科院、农学院专家鉴定,一致认为是两年生白榆。
获得这些情况之后,江援朝等人于8月30日来到141团场林业站了解情况,站长和技术员接待了他们。林业站站长介绍,团场种有一片白榆苗圃林。当天下午,林业站技术员带领他们来到这片白榆林带。
这片树林在“7·5”现场之东,约600米处,距两边公路均为300米。江援朝带领侦察员对白榆林进行了拉网式搜索,在林带的深处发现一株陈旧性折断树枝,断茬距地面80厘米。用实物对接,二者树种一致,断茬吻合,完全可以确定,该树就是犯罪分子制作套狗杆时砍伐的母树。
江援朝指挥侦察员围绕断技,在附近搜索,结果在周围的草丛中发现撬杠一根,长80厘米,为直径2.5厘米六棱钢打造而成,一头尖,一头扁,扁头宽2.1厘米。撬杠已锈蚀,但锻造特征明显。撬杠附近,发现“郑荣”牌火腿肠包衣两块,红色,已污染严重;娃哈哈纯净水瓶一个,旧细帆布套一个,质地与“8·19”枪袋带相同。已褪色塑料绳一段,78x50厘米透明塑料袋3个。
撬杠等物带回石河子公安局技术科鉴定,与“7·5”现场撬压痕迹的形态、种类基本吻合。撬杠扁头附着物与“7·5”现场铁门上的红油漆颜色相同。
8月31日,石河子片专案领导小组周传强等人来到现场,经过复查确认:该现场应为“7·5”案犯停留地点,现场物证是“7·5”嫌疑人遗留的重要物证。
为慎重起见,同时又不影响工作进度,领导小组决定将提取的纯净水瓶、火腿肠衣、帆布套(内有附着物)、塑料袋、塑料绳、树杆断枝、撬杠上的附着物等,送北京检验。撬杠暂时留在新疆。
撬杠——是这次新发现的最重要的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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