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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易》哲学解读 导说第五篇(九) (第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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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扶风齐家村h90卜骨上的“刻辞”不是占卜辞,那么,出现在“卜骨”上的“刻画符号”既不能称“筮数”,更不能称“数字卦”。已知“卜骨”上的“刻辞”不是卜辞,那么,“卜骨”上的“刻符”与“刻辞”就不是卜筮的关系,即不是专家学者所说的“筮数”与“卜辞”的关系(李学勤先生认为是“筮数”与“卜辞”的关系,即认为是“实占”的结果)。而“卜骨”上的“刻符”自然也不是“占筮之后的筮卦符号”(曹玮先生则认为“右1、3、5条是占卜之后的卜辞,2、4、6条则是占筮之后的筮卦符号”,即认为是“筮卦符号”与“卜辞”的关系)。因“卜骨”上的“刻辞”不是卜辞,说明“卜骨”上的“刻符”与“刻辞”就不是筮卜或算卦的关系。

至于扶风齐家村h90卜骨上的“刻画符号”,为何同时与“祷祝辞”(或称“许愿辞”)出现在一起,即这些“六联体”的“刻符”(即“六十四画符号里的某些符号)出现的性质及用意是何?我们放到后面再讲。我们还是再回过头来看这“卜骨”上三个“刻画”的刻写形状,看是否是数字组合?或是“六十画符号”里的符号呢?

对“扶风齐家村h90卜骨”上的三个以“六联体”为一组的“刻符”,现在在学术上一般释文为数字组合。如前面所举李学勤、曹玮教授都认同是“(右2)八七五六八七(右4)八六七六八八(右6)八七六八六七”的数字组合。当然对这些“数字组合”,并不称“数字符号”,而认为是“数字卦”,即认为已是算卦的工具了。

对扶风齐家村h90卜骨的摹本中的三个“刻符”来看,这三个“刻符”虽然都是“六联体”的组合,不过这“六联体”里且无论是六个“符号”组合,还是六个“数字”组合。我们确实能够看出这“六联体”为一组的“符号”里却不是以两个“基础”符号所组合。如(右2)里出现的是“+”、“八”、“?”(?即甲骨文数字“五”,横着的写法)、“∧”这四种不同的“符号”组合。而其它两组则是“八∧+∧八八”,“八+∧八∧+”的组合,这两组虽然可以看作是有两个基础“符号”组合,但这两组里出现的“八”与“∧”,应是没有本质的区别。

对于考古上发现的属西周以前出现在不同器物上的以“六联体”为一组的“刻符”,是否是有数字组合而成,我们应综合的、总体的去分析和看待。我们以上从《楚竹书周易研究》“第三章考古易的发现”中所收录的出土在不同器物上的“六联体”为一组的“刻符”来看,这些为“六联体”的“刻符”最早的标本时间是商朝晚期。所属商朝晚期的“刻符”,有引用资料(一)、(二)、(三)。这三个“刻符”是刻写在三种不同的材料上,即龟甲、骨头、磨石这三种材料。这刻写在龟甲、骨头、磨石三种材料上的三个“刻符”,出土地均是安阳殷墟。而引用资料里的另外三例是属于西周时期,即引用材料(四)、(五)、(六)内容。引用材料(五)与(六)的“刻符”,一个是刻写龟甲上,另一个是刻写在骨头上。其材料的标本应是西周初期。而引用资料(四)里的“刻符”是刻写在骨头上,其骨头标本应是西周中期以后。这属于西周时期的三个“刻符”标本均出土于陕西,但三个标本又分别于陕西长安、陕西岐山、陕西扶风三个不同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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