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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看书 > 李鸿章传:守困与突围 > 第八章 外交家李鸿章(上)

第八章 外交家李鸿章(上) (第2/2页)

第二款 中国将以下各处的管理权和当地的所有堡垒、兵工厂及一切公共设施都永远转让给日本:一、下列划界以内的奉天省南部地区,始于***口,溯此江直到安平河口,再从该河口开始,划分到凤凰城、海城、营口为止。折线以南的地区,所有城市、乡镇都包括在划界线以内,这条线到达营口的辽河后,即顺流到入海口为止。以这条河的中心线为分界,辽东湾东岸及黄海北岸,奉天省所属的各岛屿也都在割让范围内。二、台湾全岛,及其附属岛屿。三、澎湖列岛,即英国格林尼治东经一百一十九度起,至一百二十度止,北纬二十三度至二十四度之

间各岛屿。

第三款 根据前款所载,以及本条约附带的地图所划定的疆界,双方批准互换本条约之后,两国应当各选派两名以上官员,作为共同划定疆界委员,进行实地勘测,确定划界。如果本条约所订的疆界遇到地形或管理问题,实施若不方便,两国所派遣的委员应根据实情研究更正。两国所派遣的委员应尽快处理疆界划定的事务,赴任之后,在限期一年之内完成。如果委员们拟对已经确定的疆界进行修改,那么两国政府在未经认准前,应当以本条约所划定的疆界为准。

第四款 中国将国库白银两亿两交给日本,作为军费赔偿。这笔款项分八次交付完成,第一次五千万两,应在本条约批准互换后六个月内付清;第二次五千万两,应在本约批准互换后十二个月内付清;余款平均分为六次,逐年交付。缴纳方法如下:第一次平分逐年之款,于两年内付清,第二次于三年内付清,第三次于四年内付清,第四次于五年内付清,第五次于六年内付清,第六次于七年内付清。这里涉及的年度划分,都于本条约批准互换之后开始计算。在第一次赔款付清后,尚未交付的赔款,应该按照每年百分之五的金额缴纳利息。但中国可以自行决定,是分期缴纳赔款,还是一次性全部付清。如果自条约批准互换之日起,三年之内能付清赔款,除了将已付的两年半或不足两年半的利息在本金中扣除之外,剩下的金额全部免除利息。

第五款 本条约批准互换之后,日本准许中国割让地境内希望迁出的中国国民在两年内任意变卖产业,搬出割让地。如果两年后仍未迁出,则视为日本国民。本条约批准互换后,两国应立即分派官员前往台湾,在本条约批准互换后两个月内交接完毕。

第六款 中日两国以前所有的条约,因此次战争全部自动废除。中国应当在本条约批准互换后,迅速遣全权大臣,和日方所派全权大臣一同商议并签订通商行船条约,以及陆地通商章程。两国新签订的条约,应以中国与西方各国现行的条约为蓝本。自本条约批准互换之日起,新订立条约未实行前,所有日本政府的官吏、臣民以及商业、工艺、交通等方面,都享有最惠国待遇,任何礼遇和照顾都不得怠慢。中国应将下列各款,自中日两国全权大臣画押盖印六个月后照办。

中国除了现已开放的通商口岸外,还应当增添以下各处作为通商口岸,以便日本臣民从事商业、工艺制造。所有新增添的口岸均按照以往旧通商口岸的规定,并享有所有的待遇和照顾。通商口岸包括湖北荆州沙市、四川重庆、江苏苏州、浙江杭州。日本政府可向各开放口岸派遣领事。

日本轮船可以开入这些通商口岸,搭载乘客和货物。一、从湖北省宜昌开始,溯长江而上,直至四川省重庆府;二、从上海驶进吴淞江及其运河,以至苏州府、杭州府。中日两国在未经商定行船章程之前,上述各开放口岸行船,应按照外国轮船驶入中国内地水路现行规定办理。

日本臣民在中国内

地购买货物,或自己生产的货物,或将进口货物运往内地,如需将货物存放于货栈,除了不用缴税或摊派任何费用外,还可以暂时租借客栈存放货物,不需要缴纳税费。

日本臣民可在中国通商口岸,自由进行任何工艺制造活动,进口所需任何机器,只需缴纳进口税。日本臣民在中国所造的一切货物,在内地的运输税、营业税、各种摊派,以及在中国寄存的相关事宜,按照日本臣**入中国的货物一体办理。并享受所有应优待免除的部分。如以后因此事增加相关规章条约,即载入本款所称的“行船通商条约”内。

第七款 现驻扎在中国境内的日本军队,应该在本条约批准互换三个月内撤走,但必须按照条约下一款规定办理。

第八款 为保证中国能认真履行条约各条款,需允许日本军队暂时驻扎在山东省威海卫。中国将本条约所规定第一、二两次赔款交付完成,且通商行船的约法批准互换后,中国政府和日本政府将明确章程,将通商口岸关税,作为剩余赔款和利息的抵押,这时日本可撤回军队。如果中国不能很快明确抵押办法,则在没有交付最后一笔赔款前,日本都不撤军。通商、行船约法未经批准互换前,即使赔款交付完成,日本也不撤军。

第九款 本条约批准互换后,两国应当将各自手中的俘虏,全部交还对方。对于日本交还的中国俘虏,中国不得加以虐待,或是定罪。中国立即释放被认定为是军事间谍而遭逮捕的日本人。此次战争期间,和日本军队有关联的中国人,一概赦免,并命令相关部门不得擅自逮捕。

第十款 自本条约批准互换日起,双方应该罢兵停战。

第十一款 本条约经大日本帝国大皇帝陛下,以及大清帝国大皇帝陛下批准之后,定于明治二十八年五月初八日,即光绪二十一年(1**5)四月十四日,在烟台互换。

李鸿章此次议和,就像春秋时期齐国国佐出使晋国,1870年法国人爹亚士出使普鲁士。大军压境之下,只能忍气吞声,连旁观者都觉察出了其中的心酸,更何况是李鸿章本人呢?遥想十年前在天津签订条约时的意气风发,简直就像一场旧梦。唉!巨龙落入深井里,连蚂蚁都能欺负它,迟暮的好马趴在马厩里,连劣马都可以耻笑它,天下还有比这更让人气愤的事情吗?这时,哪怕有苏秦、张仪那般的口才,也别无他法,哪怕有战国勇士孟贲和夏育的惊人之力,也无处施展。除了低声下气、摇尾乞怜外,再也没有其他的办法。有人认为,和谈能迅速成功是李鸿章的功劳,事实并非如此。即使没有李鸿章,日本也会讲和。还有人因为李鸿章犯了诸多错误,而视他为秦桧、张邦昌一类的奸诈之徒,如果将这些人放在李鸿章的位置上,结局又会如何呢?在谈判时,李鸿章既没有功劳,也没有罪过。他的外交手段,可以说是英雄无用武之地。平心而论,李鸿章误国误民的过失在之前的章节已开列出十二条,而这个和议的条约不过是十二条产生的后果,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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