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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9章 庭审(1) (第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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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凌是未成年人,他的案件以不公开审理的方式进行,但并不妨碍闻风而动的媒体记者,张凌案件开庭审理当日,法院门口一早就被来自四面八方的媒体记者和好事群众围个水泄不通。

但森严肃穆的法庭内,却是另一番景象。

检察官徐亮代表检察机关出庭公诉,他拿着公诉书念道:“被告人张凌,男,生于19XX年X月XX日,汉族,在校中学生,住XX街XX社区X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X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XX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XX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XX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凌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XX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XX区人民检察院于同年8月22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张某与被告人张凌系父子关系。201X年X月X日,被害人张某醉酒,与妻子刘巧佩发生争执并殴打刘巧佩及被告人张凌。被告人张凌从厨房拿刀砍伤被害人张某,后又连续追砍被害人张某五次,造成张某死亡。

事发后,被告人张凌主动报警自首。

经XX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张某因锐器伤导致颈内动脉破裂、上颌动脉断裂后失血休克性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菜刀等物证,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及同步录音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凌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待徐亮宣读起诉书完毕,主审法官彭盛问:“被告人,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与之前收到的是否一致。”

“一致。”作为张凌的辩护人的吴忧说。

“被告人,起诉书中指控事实是否存在?指控罪名是否成立?是否自愿认罪?”彭盛问。

“尊敬的审判长,各位陪审员,起诉书中的指控事实存在,但是被告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故而不认罪。”吴忧说。

彭盛说:“公诉人,可以对被告人发问。”

徐亮起身,向合议庭致意后,便问道:“张凌,事发当天,当你第一次砍伤被害人之后,被害人对你母亲的殴打行为是否已经得到制止?”

张凌思索片刻,说:“好像停了,我不能确定。”

徐亮追问:“之后你又连砍数刀,是出于什么考虑?”

张凌说:“我怕他再打我和我妈。”

徐亮又问:“是当场再打,还是以后再打?”

张凌说:“都有。”

徐亮对合议庭说:“审判长,我问完了。”

彭盛看着吴忧说:“辩护人,可以发问。”

吴忧起身,向合议庭致意后,问张凌:“张凌,你能不能描述一下当时你的母亲处于什么样的境地?”

张凌稍一回忆,便红了眼眶,他说道:“我觉得我妈已经快被打死了,她浑身是血被打趴在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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