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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章 医疗纠纷(9) (第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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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陈述。”吴晖说。

尹川刚要开口,却被刘旻阻止了。

“我来。”刘旻凉声说。

刘旻说:“首先,医院对陈老先生的坠亡表示十二分的伤痛,病患去世,对于一直以救死扶伤为己任的医院和医生来说也是十分惋惜和心痛的,我想因为陈老先生的去世,医务人员内心的自责和煎熬并不会比原告少。第二,原告律师刚才说,医院只在“病区”设置了防坠设施,病区之外的地方并没有设施,这点我方承认,但是,这并不代表医院在安全设施建设上不符合规范,有过错。刚才我方也说了,医院不是监狱,实际上,医院是一个半开放的场所,在医院里的,除了工作的医务人员、治病的病患,还有陪护的病人家属和其聘请的护工,医院除了“病区”,也必须有满足其他需求的区域,比如办公区、生活区,来满足除了病患之外的其他人员的需求,当然,这些区域相对于“病区”,是十分少的,而陈老先生选择跳楼的地点就是医院的“生活区”,在“生活区”里,有食堂、有盥洗室、有洗衣间,这不是单单服务于医院医务人员的“生活区”,病人的饭菜的制作、病服的清洗晾晒等也是在这个区域完成的,这个地方,病患一般是不会到达的;我们设想一下,如果,我们在医院内无死角地覆盖所有的防坠设施,成本有多大?我可以向法庭陈述一下,我们做了一个估算,如果按照原告所说,要在医院的所有地方全方位覆盖防坠设施,要增加至少20%的建设和运营成本;这个提高的成本由谁承担,由国家、由社会、最后,实际上是由社会上的每一个纳税人承担,实际上就是由你、我承担,但我们设想一下,如果每个家庭,都能够尽到基本的看护的义务,这个社会成本是可以有效的降低的;另外,陈老先生患有抑郁症,所以医院已经反复多次提醒家属,要进行24小时的看护,为什么家属还是让陈老先生落了单呢?即使原告家庭要进行最基本的生活工作行为,在那天清晨的时间,完全可以特意提醒一下医务人员,对陈老先生进行特殊的关注,我想,没有一个医务人员会反对。之所以家属或者护工都没有提及,是因为家属和护工过于自信,认为清晨,陈老先生不会醒来,所以只是短暂的离开,并没有太大问题,但是,悲剧就是这样发生了,这是医院的过错吗,家属就没有过错了吗?大家应该知道,法律上所说的“安全保障义务”,实际上不是完全的绝对的安全保障义务,而是是否已经尽到了审慎的安全保障职责,我方认为,我方已经尽到了这样的职责。”

刘旻顿了顿,接着说:“被告是一家在全国范围内都享有较高声誉的三甲医院,每天,来自全国各地数以万计的患者到被告医院接受治疗,医务人员完全是在满负荷、超负荷的情况下为病患提供医疗服务,单单今年,在医务岗位上猝死的医生就有一人,病倒在岗位上的医生也有数十人,更不要提仍然带病坚守岗位的医务人员,原告律师刚才一直在强调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难道这些为了病患燃烧自己生命的医生在你方眼中就这么没有价值了吗?医生每天承受着极大的精神压力和身体负荷,并且他们需要牺牲自己的私人时间,没时间陪父母、陪爱人、陪孩子,他们也是人,也有最基本的生活需求,要求医生、护士像一个监控机器一样,时时刻刻盯着每一个病患,是不现实,也是不可能的,所以需要家属的配合和照料,如果患者一进入医院,所有的救治义务和看护义务都转嫁到了医院,试问现在的医疗体制如何负荷?带到陈老先生这个病例,医院已经反复多次进行提醒,已经尽到了提醒告知义务,陈老先生的坠亡家属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我方不认同原告所称的,医院是在转嫁风险、逃避责任,这恰恰是医院负责的表现,原告是成年人并且是有丰富社会经验和人生阅历的成年人,医院却还是不厌其烦地一次又一次地对其进行提醒,告知提醒其父亲因为情绪问题,需要进行24小时的看护,在我看来,已经近似乎保姆式的服务了;这其实是在合理的范围内共同分担照顾治疗病患的责任,共同减轻家庭、社会的负担。综上,我方认为,医院在陈老先生坠亡这件事上没有任何过错,请求法院驳回原告所有诉讼请求。”

“双方还有没有其他陈述?”吴晖问。

“没有。”吴忧和刘旻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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