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7章 所谓的民意 (第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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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接着,袁世凯的操弄工具国民会议事务局,又连续发电各地,列举如下:
“各省将军巡按使鉴:堂密,查关于选举机密事件,视为国家机务之一,应行确守秘密,责成专员管理,俾免漏泄等因。业经呈奉大总统电令遵行。并于八月敬日通电查照在案。数日以来关于选举密件,各地方尚无泄漏情形。具见贵监督注重选举之真心。现在国民代表大会选举事宜,依照组织法应由本局筹备。各长官监督,权责重要,尤异寻常,彼此协商,日益繁多,不得不格外慎密从事。所有关于协商机密事件,自应查照前次呈准办法,特别注意。诚以国民代表大会为决定国体请愿事件而设,欲收内外相维之效,不能不密筹操纵之方。关于京外官署往来协商之件,实为治乱安危所系,设或稍有泄漏,转蹈事机不密之嫌。
“而事关国本,密件若传于道路,尤恐贻政治历史之污。此节对内对外,动关国家威信。贵监督谋国素忠,务望特派亲信人员,严密保管。关于国民代表投票密件,其有应饬各具知事及其官署密行之件,仍望随时声明机密,俾免贻误,而维国本。是所切祷。办理国民会议事务局。真。印。”
“各省将军巡按使鉴:堂密,自《国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公布以后,敝局依法筹备,近数日来,通致诸公,明密电报,已不下十有余起。关于解释条文者用明,关于运用方法者用密,均就愚虑所及,六续渎陈。计邀大鉴。窃思此次国体问题,关系于国家前途者至钜。诸公鼎力提倡,遂能全国景从,如水赴壑。默察现在趋势,已有沛然莫御之机。惟其猝能致此之由,实赖诸公提挈之力。惟《国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之规定执行,责任付托于监督者甚专。而敝局筹备之司,不过所以求统一。盖立法者明知诸公忠诚受国,必能贯彻始终,巩固国基。际兹筹备进行期中,不啻在最后五分钟内。
“鳌以轻材,勉附骥尾,所有迭电一切敷陈,纯出于内外相维之义。综其希望,约有四端:
(一)国体改革,系国家万年永计,诸公封圻任重,登高一呼,必能于法律范围,运用灵活。果于形式上办到丝毫无憾,自足奠久安之基。
(二)国民代表大会之组织,既系依政治法律常轨,以解决国体问题,凡关于法律上之形式,除确有十分障碍者外,投票程序,务必表示郑重。庶对内可以为弹压反侧之资,对外可以杜干涉责言之渐。
(三)法律形式上应从同,故敝局迭将法律条文,详为解释,以期全国办理一致,俾符代表投票制度之精神,特开征诛揖让以外之创局。
(四)吾国地广民稠,情形不能一律,故于事实内容,听由诸公自行运用。以免拘牵文义之嫌,而收推行尽利之效。凡此种种下怀,均系筹备期内之希望。诸公荩筹远虑,必能谅此愚忱。鳌于迭电奉商事实,计已随时安筹,确有把握,尚望好音时赐,俾得着手进行,临电神驰。无任盼祷。顾鳌叩。删。印。”
“各省将军巡按使览本月二十一日奉大总统谕。政事堂交片,第一百五十三号内开,交办理国民会议事务局。本日国务卿面奉大总统谕,参政院代行立法院议决:关于决定国体投票标题咨行前来,着交办理国民会议事务局按照院咨,拟定施行办法后即将决定国体投票。参政院代行立法院原咨内称:查《国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一条载,关于全国国民之国体请愿事件,以国民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全体之公意决定之。第十三条载国民代表决定本法第一条事件,以记名投票方法行之。第十四条载决定国体投票之标题,由代行立法院议决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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