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6.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理 (第1/2页)
微看书 www.vkss.cc,最快更新成功创业的300个常识!
不正当竞争行为者是必须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我国法律中主要规定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3种形式。并且针对具体的不正当行为有具体的明文规定:(1)假名冒牌行为的,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根据情形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排挤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政府部门妨碍公平行为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4)采用贿赂手段推销商品,不构成犯罪的,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虚假宣传行为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而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情况下设计、制作、布虚假广告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6)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