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现金和支票管理办法 (第2/2页)
③采购人员在城内采购,应携带事先开好的支票,一般不得随身携带空白支票。如确实需要携带不填写金额的转账支票时,须经有关负责人批准,规定限额,在支票上写明收款单位名称和签日期。
④付款单位要在存款或借款指标额度以内签支票,不准有意签空头支票,或盲目签支票造成空头。否则,银行将按情节予以处理,并按票面金额处以罚金。
⑤收款单位应认真检查支票上的印鉴是否齐全,以防止收入假支票。
⑥收款单位收到支票后,应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及时送存银行办理结算,争取尽快收账使用。
⑦收、付款单位凡遗失支票,均应及时向付款单位开户银行书面申请挂失止付。在银行受理挂失前生的损失,由遗失单位自负。遗失空白支票,银行概不负责。
支票挂失手续的具体程序如下:①支票丢失后,及时电话通知出票行,先进行口头挂失。
②由持票人填写公示催告申请书(必须用标准格式),申请书上注明申请人、申请事项、事实与理由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和证人情况等。
③代理人携带公示催告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证明、代理人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支票存根,以上所有资料均需加盖公章,到出票地人民法院进行立案,法院开具立案交款通知单到指定银行交费后,将回执联拿回法院方给予立案。
④法院将该支票的止付通知送达出票行,出票行停止付款。
⑤由持票人到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公告,费用在800元左右,公告出后60日内如无利害关系人申报与该张支票的权利,方可进行宣判该张支票无效。
单位应建立健全支票结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支票结算的管理和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