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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看书 > 成功创业的300个常识 > 102.追究合同违约方的责任

102.追究合同违约方的责任 (第2/2页)

(4)合理预期规则。根据这一规则,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不得超过其订立合同时已经或者应当预见的损失。

(5)消费合同中欺诈行为的惩罚性赔偿。在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上,传统民法实行过错归责原则。

(6)减轻损害规则。根据这一规则,一方当事人违约并造成损失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应对扩大的损失负责。

(7)双方过错的责任承担。我国《合同法》第120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某公司与印染厂于2007年8月30日签订了一份纱布购销合同。合同规定,该公司于9月底前货6万米,其余部分等印染厂通知再货。印染厂预付货款20万元,余款在10月、11月、12月3个月内付清。公司于9月28日如约货,印染厂收货后,汇给公司20万元,但余款35万元却以该公司未寄细码单正本为由,拒不付款,公司多次催款无效,只得将其告上法庭。

在本案中,合同签订之后,双方形成了合同关系。公司享有收取预付款并于12月底收回全部货款的经济权利。但因印染厂违约,其经济权利受到了侵犯;同时,其公司经济利益也受到了损害,因此,法庭判该印染厂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事先在合同中注明如果有一方违约,将判罚若干违约金,有助于威慑各方对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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