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诰无逸 (第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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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曰:“拟之而后言,议之而后动。”
言者,动之法也。拟以言,非浮明之可以言而即言;则如其言之议以动,非凿智之可以动而为动;道之所以定,学之所以正也。
夫言者因其故也,故者顺其利也。舍其故而趋其新,背其利用而诡于实,浮明之言兴而凿智之动起。
庄生曰“言隐于荣华”、君子有取焉。后世喜为纤妙之说,陷于佛、老以乱君子之学,皆荣华之言、巧摘字句以叛性情之固然者,可弗谨哉!
《书》云“所其无逸”,言勿逸其所不可逸者也,而东莱吕氏为之释曰“君以无逸为所”。
蔡氏喜其说之巧,因屈召诰“作所不可不敬德”之文,破句以附会之,曰“王敬作所”。浮明惝怳,可以为言而言之,背其故,违其利,饰其荣华,使趋新者诧为独得,古之人则已末如之何而惟其所诂,后之人遂将信为心法而背道以驰。夫君子言之而以动,必其诚然者而后允得所从,如之何弗谨而疾入异端邪?
今以谓“敬”与“无逸”之不可作所,实与名两相称也。乃如曰“敬”与“无逸”之可为所,名之不得其实也。此亦晓然而易知者也。不得其实,且使有实,凿智足以成之,终古而不利用,用之不利,道何所定而学将奚以致功哉?
何以明其然也?天下无定所也,吾之于天下,无定所也。立一界以为“所”,前未之闻,自释氏昉也。境之俟用者曰“所”,用之加乎境而有功者曰“能”。“能”“所”之分,夫固有之,释氏为分授之名,亦非诬也。
乃以俟用者为“所”,则必实有其体;以用乎俟用,而以可有功者为“能”,则必实有其用。体俟用,则因“所”以发“能”;用用乎体,则“能”必副其“所”;体用一依其实,不背其故,而名实各相称矣。
乃释氏以有为幻,以无为实,“惟心惟识”之说,抑矛盾自攻而不足以立。于是诡其词曰:“空我执而无能,空法执而无所。”然而以心合道,其有“能”有“所”也,则又固然而不容昧。是故其说又不足以立,则抑“能”其“所”、“所”其“能”,消“所”以入“能”,而谓“能”为“所”,以立其说,说斯立矣。故释氏凡三变,而以“能”为“所”之说成。而吕、蔡何是之从也?“敬”、“无逸”,“能”也,非“所”也明甚,而以为“所”,岂非释氏之言乎?
《书》之云“敬”,则心之能正者也;其曰“无逸”、则身之能修者也。能正非所正,能修非所修,明矣。
今乃“所”其所“能”,抑且“能”其所“所”,不拟而言,使人寓心于无依无据之地,以无著无住为安心之性境,以随顺物化为遍行之法位,言之巧而荣华可玩,其背道也,且以毁彝伦而有余矣。
夫“能”、“所”之异其名,释氏著之,实非释氏昉之也。其所谓“能”者即用也,所谓“所”者即体也,汉儒之已言者也。所谓“能”者即思也,所谓“所”者即位也,《大易》之已言者也。所谓“能”者即己也,所谓“所”者即物也,《中庸》之已言者也。所谓“能”者,人之弘道者也,所谓“所”者,道之非能弘人者也,孔子之已言者也。援实定名而莫之能易矣。阴阳,所也;变合,能也。仁知,能也;山水,所也。中和,能也;礼乐,所也。
今曰“以敬作所”、抑曰“以无逸作所”、天下固无有“所”,而惟吾心之能作者为“所”。
吾心之能作者为“所”,则吾心未作而天下本无有“所”,是民碞之可畏,小民之所依,耳苟未闻,目苟未见,心苟未虑,皆将捐之,谓天下之固无此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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