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5章 灭一子叫是叛筋 (第2/2页)
俪君乃循例告诸群友曰:“校内诸事,宜遣专人以接眷属,免滋纷扰,余人慎勿涉谈表态,恐眷属多擅录音录像也。”语未竟,忽闻群内骤起急报:“家长及亲友团已破岗而入,情绪激动。”旋有辨者正言:“家长并未生事。”复陈己见:“阻家长入,恐激化矛盾。”又议者云:“校门不宜再纳眷属。”更有急迫之声,乞速增人手于门前,以防不测。一时之间,情势骤紧,众人心悬一线。
“再有家属至而无人应接”
“安保再归数人”
“速遣人至门扉”
“已遣矣”
“断不可许于校内议和”
“已劝之,将赴客栈会谈,然犹有家眷数人未离校园,请遣人伴行”
“至客栈乎?”
“已至”
“会谈始矣”
时在现场之众,即于工作群中速报事态,云家眷陈词已毕,对遗书之真实性持疑。群内诸人相互鼓劲,议曰:“即便如此,无妨请公安机关鉴定遗书真伪,且当广而告之,吾辈已将此事上达省府维稳办、省教育厅、芙蓉市政府、玖玖管委会及芙蓉、玖玖两地公安局矣。必请公安与政府深入彻查,以昭显公正无私。”又言家眷指摘遗书未署名,实乃逝者为尊,欲寻瑕疵,人既亡于贵校,难免有求全之责,意在后续索偿时狮子大开口。故群中有识之士泰然处之,献策可引导对遗书进行详尽调查,言多必失亦或言多必验,总之,一旦议及,终归落于金银之议,赔偿多寡之分。既知终须论及赔偿,则此事非难解之结,不过另起炉灶之交易耳。
时群内有人窥局势已稳,遂献策加码,议定条件,谓保卫室眷属须离校方议。旋有人应之曰:“彼眷属尚憩于旅店中。”时光荏苒,已至申时三刻,群内静谧无新讯,俪君总乃于群中询曰:“尚欲赴唯尔那议否?”并明己意,告之众人:“留校眷属离,吾等方议。”观此,知俪君总已纳前人之策,正式步入与家长智勇交锋之谈判途。现场参与谈判者青青闻俪君总之令,即刻应允,并陈操作之法:“可令校中眷属致电,吾辈候其通知再议。此前,且将彼等置之不理。”亦即冷处理,攻心为上,兵法之运用,青青也。
“酉时六刻,宴设铭鸿酒楼之侧,宴终约戌时三刻。若不从命,则食宿自谋,非直系者,更勿奢望学院之助。宴后欲归学院,安保将阻,不得擅入。”青青言此事尚须俪君总之裁夺。
俪君总应之曰:“可。”并添二令:“今夜不供食宿,速为退房计;严禁家属再入校园,已在校者,速离,否则谈判难期。”俪君总胸有成竹,乃令青青转谈判诸人安心就寝,待餐前再述吾等之意。
“善,餐前告之,宿事非吾责。”青青秒应。
“此间眷属已下楼矣,意欲赴谈判之所。”
“告之眷属,若不离校,谈判难期,故暂勿赴会场。”
“@青青,已传达乎?”
“确已告之。”
“彼等何应?”
“彼问何故,且撤之对谈判何碍?”
“不允撤回。”
“校方之意,则议期延后。”
“校门口当备,以防那九位眷属复冲入校,内外相应之患。”
“彼等言,若四时未谈,则行其策。”观此家长亲友之众,中亦不乏刁蛮之徒,此乃放言恫吓之策。若稍有不遂其愿,必生事端,料定学校畏其喧嚣而妥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