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3章 建章立制 (第2/2页)
第十条 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颁发成员股权证明,并记录于账簿。
第十一条 本社可以增加或减少成员出资,须经股东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二条 经董事会审核,股东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依法转让。
第三章 成员管理
第十三条 从事本社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或团体,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可以申请加入本社。
第十四条 成员加入本社,应向本社董事会提交书面申请,经董事会审核通过,即为本社成员。
第十五条 成员的权利:
(一) 参加股东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优先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优先利用本社的生产经营设备;
(三) 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四) 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股东大会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报告和账簿;
(五) 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 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 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八)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成员的义务:
(一) 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
(二) 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 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 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 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 不得以债权抵销成员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有关债务;
(七) 承担本社的亏损;
(八)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 成员要求退社,经董事会批准的:
(二) 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 死亡的;
(四) 团体解散的;
(五) 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八条 成员要求退社,须在年度终了前三个月,向董事会提出申请,经董事会批准,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团体成员退社,须在年度终了前六个月提出。
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年度结束时终止。在该年度核算后三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第十九条 成员死亡的,其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三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董事会审核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与本社的债权债务。
第二十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股东大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 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 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 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给本社名誉或利益带来损害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四章 财务管理
杨行秋想了想,没有继续说下去。
曹硕他们听得正认真,杨行秋突然停下来,让他们有些不知所措。
财务管理,牛家庄里有会计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