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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0章 申请当事人出庭申请书 (第2/2页)

申请事项:调取证据、申请法院调取上诉人武松与松江市鑫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核算员,也是职教园所有工程量核算员,候xx电话:xxxxxxxxxxx。与武松的工程量结算单,以及上诉人武松,安装c2号楼卫生洁具的结算清单。还有上诉人武松与天缘劳动所签订的打扫卫生工程结算单,以及职教园区合同内工程款的给付款凭证。(账本)。还有武松提交给法庭,所有的工程签证确认单原件,或者是回执。

申请贵院去松江市社保大庭,调取松江市鑫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给合算员侯xx交取社保的证明。因为一审时其代理人刘x、吴雨x、张新,三人说(鑫业合约只是一个网名。)侯xx不是松江市鑫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这个单位的人,导致武松与侯xx的微信聊天记录,没有被一审法院采信。

申请贵院去松江建院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翟女电话xxxxxxxxxx。)调取与本案有关的签证单原件。因为一审时法官苗雨,以签证单都是复印件为由,驳回了武松的诉讼请求。申请贵院让松江市鑫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和华夏四局第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交出签证单原件。因为2023年3月13日开庭时,鑫业公司和文教公司自认所有材料在他们三家保存。用以证明这些签证单有原件的事实。

事实与理由关于上诉人武松,诉鑫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欠武松签证工程款一事,因为鑫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出庭的应诉人,辩称和松江市鑫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量核算员,侯xx的证人证言相反,即侯xx说,除了原工程款还欠武松元钱(事实上元—元=元。)以外,签证钱还没有核算,所以就没有给付武松,并言明等市财审下来,给他们多少,就给武松多少。而应诉人,却提交虚假证据,一:把鑫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武松以往的工程款项,硬说是该讼诉款项。此为虚假证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现向法院申请调取该项证据。

此致

松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武松

2014年3月26日。

写完后,武松又仔细看了一遍。然后就发给了自己的妻子李红。想求她给自己复印完,然后依法邮给松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丁法官。

然而李红确说:“没有用。你邮给他,他也不会看。现在都是官官相护,你没看吗?现在二审法院改判的案件,连5%都不到,大部分都是维持原判,或者是撤销原判决书,发回重审。另外我告诉你,上回我给你邮给松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材料,他在问完咱们之后,就把那些材料转给了松江市高新法院。”

要知道后事如何,请看下集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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