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4章 公司也是人! (第2/2页)
冯晨枫一路把周云送到了门口,看着对方离开的背影,他忍不住道:“玛德总算把这个瘟神给送走了!”
另一边的周云自然不知道这些,不过知道了也无所谓,他都这么过分了,总得让人家骂两句出出气吧。
带着合同一路回到酒店,马不停蹄地就开始研究起来。
这是一份所谓的“市场推广合同”,当然名字不重要,你得具体看里面的内容。
双方约定,朗心公司承接项目订单后可以另行转包。
接活方在执行任务期间受到或对任何第三方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害,朗心公司应当自行承担后果,不得要求立下公司承担侵权等赔偿责任。
每月双方对上个月接活方名单、佣金费用、服务费用等进行核对,由立下公司委托其全资子公司构飞公司将相应款项存入立下公司设在第三方平台(帝都钱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账户,由第三方平台将相应费用划至接活方账户。
说人话就是,立下公司从洪泉公司那里承揽了安平市的外卖项目,然后把具体的订单交给朗心公司来做。
于是朗心公司招聘骑手,签订什么合作协议等等,在合同里,骑手就是具体的接活方。
然后每个月双方核对之后,立下公司委托构飞公司代为支付。
可以看得出来,整个合同都在做两件事,第一是规避立下公司可能的法律风险。
第二则是规避朗心公司可能存在的劳动纠纷风险。
说白了,真的到了一定程度,朗心公司也可以直接舍弃,这就是立下公司的想法!
只能说真的精彩,但是还不够精彩。
虽然这个案子到了最后,如果朗心公司拿不出钱来,工伤保险基金会垫付,但是周云其实是想尝试一下的。
立下公司,或者说背后那个实际控制人越不想让他做的,他越是要做!
就要把立下公司和实际控制人全部拖下水才行。
仔细琢磨着,周云已经有了大概的想法。
那就是新《公司法》的第一百九十二条,这是旧公司法里没有的内容。
该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那什么情况下才叫损害公司利益呢,答案就是这份合同!
仔细看就会发现,朗心公司在这里没有得到任何的好处,甚至连具体薪酬都不会在公司账户里过,所有的钱他都接触不到。
但是,它却承担了最多最大的责任!
你看看那约定,接活方对于第三人产生的伤害,全部都要由朗心公司承担!
立下公司拿到了所有的好处,朗心公司承担了全部的责任,不管谁说这都有问题。
那这叫什么,这就叫损害公司利益!
你虽然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但是在法律上,公司是一个独立的“人”,它有它自己的利益,不能说你实际控制人想怎么弄就怎么弄。
找到了思路,那就好办了,不过这都是后面的问题。
现在周云要做的就是先确定劳动关系。
不过有了这么多的证据,基本上牵条狗都能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