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2章 教育系统的同志们,等我噢! (第2/2页)
说人话就是,你要十万,法院的判决只会小于等于十万,不会大于十万。
之前我们提到过,法院是个陀螺,必须上去抽一鞭子才会动。
现在可以再加一个限定,陀螺的转动次数和你抽的力度成正相关,你抽的越用力,它转的圈数越多。
但是这里又有一个问题,那就是在遇到性侵类情况的时候,是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
我国12年版本的《刑诉法解释》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这里面有个逻辑,当时负责该解释的专家意思是,“国家已经通过公诉手段恢复了正义,精神上的抚慰已经完成,没必要通过经济上的补偿进行追加。”
然后21年进行了修改,21年版《刑诉法解释》第175条第二款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看到区别了吧,多个“一般”这两个字。
法律术语都是惜字如金的,加了这俩字,那意思就不一样了,就相当于我们常说的“原则上不同意”一样。
一般不予受理,那特殊情况就可以了是吧,这就相当于开了个口子。
由此,像是周云这类律师就可以玩出花来,比如这次,他用的是“心理康复费用”的名义来索赔的。
索赔是需要理由的,你得表明为什么要这些钱,证据是什么。
精神损害赔偿无法支持,那么我换个思路,你看我抑郁了,那肯定得做心理康复对吧,这年头的心理医生多贵谁都知道。
而且心理康复是一个长期的工作,那这个花费应该算是医疗费用吧,是不是就可以了。
另外还要加上《未成年人保护法》,多管齐下,法院之前还是受理了。
这种思路其实以前也有,但是以前认为这是把“精神损害赔偿”换个说法,所以就算提了也不支持。
但是现在多了“一般”俩字,就可以用出来了。
我们普通人其实也能用这思路,就是说给你造成了精神抑郁,然后需要心理康复,找一个心理医生根据诊疗费用开疗程,然后就可以以此为由来起诉。
实务中有的地方法院确实是支持的。
而这边,审判长同样宣读了民事判决,吕新豪作为主犯,赔偿心理康复费用十万元,剩下的三人各自赔偿五万元。
听到这个判决,吕德海再也忍不住了,直接道:“我要上诉!”
身边的房瑞峰不说话,案子做到现在,上诉也没什么意义了,不过人家要上诉,他肯定得支持,无非就是走程序……多赚点钱。
时间慢慢过去,幸亏江东省高院的效率还可以,否则凤仙县检察院已经准备第二次苦一苦公安的同志了。
事实上到了现在,别说凤仙县检察院了,公安机关也在关注着这个案子的判决结果。
如果可能的话,就直接通过第二次补充侦查的方法来撤销案件。
也就是说,如果可以的话不麻烦你们检察院了,我们公安自己撤案……
又是一个上午,江东省高院做出了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看吧,证据清楚明确的情况下,二审法院效率很高的。
拿到了判决书,祝卫风满脸激动,这件事终于有个交代了。
而周云则一刻都没停留,带上郭喜田直奔凤仙县。
教育系统的同志们,田校长,等我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