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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4章 杀夫案(25) (第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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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芳:“是的,当晚我给书磊洗澡了,还拿了我儿子的衣服给他穿。”

宁稚:“洗澡的时候,你有没有看到王书磊身上有伤?”

曹芳:“有,他背上有几片淤青。”

宁稚:“淤青是什么颜色的?紫色、绿色,又或者黄色?”

曹芳想了想,说:“是紫红色的。”

宁稚:“紫红色为部位受伤后1-2天;蓝绿色为受伤后3-5天;黄色为受伤后5-7天。关于淤青颜色代表的受伤时间,我方咨询过权威皮肤科专家,专家解答在证据清册的第21号。”

她看向曹芳:“证人,请你再次告诉法庭,你发现王书磊背上有紫红色的淤青,是什么时候?”

曹芳:“是九月九号的晚上八九点。”

宁稚:“请法庭注意,证人发现周书磊后背有紫红色淤青的时间,是案发之后的1天又5小时,也就是说,案发的时间,符合了紫红色淤青的受伤时间。根据被告人的口供,被害人在案发时,用椅子抽打了王书磊的背部。证人曹芳的口供,证明了这一点!被害人确实在案发时殴打了周书磊!

被告人在警局录的口供,就曾提到被害人在案发时用椅子砸了孩子的背,她为了保护自己的儿子,才会错手杀死被害人!

警方在获得被告人口供后,却未对王书磊进行司法验伤,导致本能证明本案被告人杀害被害人为正当防卫的证据缺失!此为警方造成的程序错误!”

审判长:“公诉人有没有问题要质询证人?”

公诉人:“证人,事情已经过去三个多月,你为什么还能把时间、甚至周书磊背上淤青的颜色都记得这么清楚?”

曹芳:“因为隔天是教师节,中心安排了表演节目,书磊和他妈妈都有参加,但是因为他们家出事了,我们在九月九号下午,临时把他们的节目换了,不得不加班排练,所以我对这个时间很有印象。”

公诉人:“那周书磊背上的淤青颜色呢?有没有可能是你记错了?比方说,把绿色记成了紫色?”

曹芳:“颜色不会记错,因为洗完澡,我给书磊擦药了,我儿子在一旁看着,问我——哥哥背上为什么会有茄子?”

公诉人:“你当时拍照或者告诉警察了吗?”

曹芳摇头:“没有,因为书磊是自闭症伴多动症,以及感觉统合失调。这类孩子,因为前庭发育不良的关系,经常摔倒撞倒,所以身上经常有伤。我当时看伤口不重,就没放在心上,给他擦了药,就哄他去睡了。”

公诉人:“审判长,王书磊是自闭症,有语言障碍,当天警方已经联系了法医对其进行验伤,但由于王书磊不肯配合,导致法医无法脱下其衣物进行验伤。

但法医仍然采用触检方式,隔着衣物检查王书磊身上的骨骼、肌肉。王书磊当时并无触痛反应,且神志清醒,因而法医判断王书磊没有在案发时受伤。

辩护人所述王书磊背上的淤青,正如证人曹芳所证,因为孩子患有前庭失调,经常摔伤撞伤,背上的淤青,有可能是案发之前几小时摔倒所受伤,并不一定是案发时被害人殴打所致!”

宁稚据理力争:“自闭症的孩子有语言障碍,所以无法表述身体的疼痛!但这不意味着他们身上没有伤口、没有疼痛!他们不配合司法检查,警方应该安排有资质的康复老师陪同他们完成司法检查!而非就这么放过!导致关键证据缺失!”

合议庭低声交换意见后,审判长敲响法槌,宣布休庭三十分钟。

秦文珍被庭警带下去。

宁稚紧绷了几个小时的身体,这才松懈下来。

身子往椅背靠去,长长地呼出一口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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