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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看书 > 官途商海 > 第144章 岭南风云起(一百四十四)

第144章 岭南风云起(一百四十四) (第2/2页)

经缜密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浩在任职的漫长岁月里,长期与社会闲散人员暗通款曲、相互勾结,逐步构建起一个以本案另一关键嫌疑人尹向东为核心,层级清晰、分工精细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在当地横行霸道,犯下了诸如组织卖淫,以暴力手段催收债务,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强迫他人进行不公平交易,以及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等一系列令人发指的违法犯罪活动,犹如一场肆虐的风暴,对当地社会秩序造成了近乎毁灭性的冲击,民众苦不堪言。

与此同时,陈浩充分利用职务赋予的便利条件,处心积虑地为涉黑组织及其他不法分子提供庇护,使其一次次成功逃避法律的严惩,而他则借此大肆收受巨额贿赂,这些赃款或被用于个人奢靡挥霍,或成为维系黑恶组织运作的资金链,其贪婪与堕落令人咋舌。

值得庆幸的是,案发后,陈浩或许是良知未泯,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自首,在后续调查过程中,如实供述自己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滥用职权、受贿等全部罪行,态度诚恳,毫无保留,并积极配合调查工作的每一个环节,主动上缴非法所得,数额高达人民币两亿四千万元,展现出一定的悔罪表现。

本院经审慎研判认为:被告人陈浩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确凿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他滥用职权,为黑恶势力提供关键助力,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滥用职权罪无可推脱;再者,他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受贿罪亦成立。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全部成立。

鉴于被告人陈浩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交代罪行,系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其积极上缴非法所得,展现出一定的悔罪态度,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量其犯罪性质之恶劣、情节之严重、危害后果之深远以及悔罪表现,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三十七条之一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浩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二、对被告人陈浩上缴的非法所得人民币两亿四千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以彰显法律对违法所得的追缴力度。

三、被告人陈浩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彻底清除其在公职队伍中的不良影响。

如不服本判决,被告人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 [上级法院名称] 提出上诉,充分保障其合法的上诉权利。”

电视荧幕上,陈浩、孙晨阳、秦远山、秦桐、莫成辉、尹向东等人站在被告席的第一排,他们神色各异,或懊悔、或惶恐、或仍心存侥幸,而青子等一众之前为非作歹的打手们,则站在后排,同样面色凝重,深知大难临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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