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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8章 法官助理聊审执 (第2/2页)

四、“调解”是个好东西。

调解几乎被每个法官视为“掌上明珠”,可以说是除了撤诉结案之外的最佳选择,有时撤诉并不意味着真正的案结事了,而调解可以做到这一点,双方当事人找到一个平衡点,从而达成一致意见的结果。到了执行阶段,调解也很必要,只是结案时的“称呼”发生了一点点变化,第一种叫做和解长期履行,第二种被称为和解并撤回,都不难理解,字面意思而已,不同的是民事案件调解以后会出具民事调解书,而执行会出具执行裁定书,结案方式统一称为终结执行,看似简单,可被执行人也常用这种方式作为缓兵之计,达成协议不履行的情况比比皆是,到时申请执行人没见到钱,可以向法院要求恢复执行,原承办法官还得吭哧吭哧接着干,心中的失落感可想而知。

但总而言之,无论从事审判还是执行,法官心中不变的就是保有一颗公正和善良之心,维护的都是法律的尊严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只有先后之别,没有轻重之分,如果有机会真的可以两个部门都去锻炼锻炼,这样可以培养两种思维,并掌握两种工作方法,在办案过程中拓宽思路,尤其像我这种不是特别喜欢看理论的新人,两个部门的经历更是让我受益匪浅,所以小伙伴们,不要为了换部门而焦虑,有时鱼和熊掌是可以兼得的,这二者你都值得拥有!

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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