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7章 干部人事档案问题汇总 (第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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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为什么要看本人档案?不是有身份证吗?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
干部人事档案是各级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在党的组织建设、干部人事管理、人才服务等工作中形成的,反映干部个人政治品质、道德品行、思想认识、学习工作经历、专业素养、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以及家庭状况、社会关系等情况的历史记录材料,主要包括干部的履历类材料,自传和思想类材料,考核鉴定类材料,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学术评鉴和教育培训类材料,政审、审计和审核类材料,党、团类材料,表彰奖励类材料,违规违纪违法处理处分类材料,工资、任免、出国和会议代表类材料,以及其他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
干部人事档案是教育培养、选拔任用、管理监督干部和评鉴人才的重要基础,是维护干部人才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的重要执政资源。
根据《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干部人事档案主要内容和分类包括:
(一)履历类材料。主要有《干部履历表》和干部简历等材料。
(二)自传和思想类材料。主要有自传、参加党的重大教育活动情况和重要党性分析、重要思想汇报等材料。
(三)考核鉴定类材料。主要有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专项考核、任(聘)期考核,工作鉴定,重大政治事件、突发事件和重大任务中的表现,援派、挂职锻炼考核鉴定,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评价意见等材料。
(四)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学术评鉴和教育培训类材料。主要有中学以来取得的学历学位,职业(任职)资格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当选院士、入选重大人才工程,发明创造、科研成果获奖、着作译着和有重大影响的论文目录,政策理论、业务知识、文化素养培训和技能训练情况等材料。
(五)政审、审计和审核类材料。主要有政治历史情况审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结果及说明,证明,干部基本信息审核认定、干部人事档案任前审核登记表,廉洁从业结论性评价等材料。
(六)党、团类材料。主要有《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培养教育考察,党员登记表,停止党籍、恢复党籍,退党、脱党,保留组织关系、恢复组织生活,《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入团志愿书》、入团申请书,加入或者退出民主党派等材料。
(七)表彰奖励类材料。主要有表彰和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先进事迹以及撤销奖励等材料。
(八)违规违纪违法处理处分类材料。主要有党纪政务处分,组织处理,法院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公安机关有关行政处理决定,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对干部有失诚信、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等行为形成的记录,人民法院认定的被执行人失信信息等材料。
(九)工资、任免、出国和会议代表类材料。主要有工资待遇审批、参加社会保险,录用、聘用、招用、入伍、考察、任免、调配、军队转业(复员)安置、退(离)休、辞职、辞退,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登记、遴选、选调、调任、职级晋升,职务、职级套改,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出国(境)审批,当选党的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政协会议、群团组织代表会议、民主党派代表会议等会议代表(委员)及相关职务等材料。
(十)其他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主要有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派遣证,工作调动介绍信,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等证件有关内容的复印件和体检表等材料。
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干部人事档案内容建设。中央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明确归档材料的内容填写、格式规范等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按照要求制发材料。干部本人和材料形成部门如实、规范填写材料。材料形成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审核材料,在材料形成后1个月内主动向相应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移交。
1.因工作需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查阅干部人事档案:
●政治审查、发展党员、党员教育、党员管理等;
●干部录用、聘用、考核、考察、任免、调配、职级晋升、教育培养、职称评聘、表彰奖励、工资待遇、公务员登记备案、退(离)休、社会保险、治丧等;
●人才引进、培养、评选、推送等;
●巡视、巡察,选人用人检查、违规选人用人问题查核,组织处理,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调查取证、案件查办等;
●经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的编史修志,撰写大事记、人物传记,举办展览、纪念活动等;
●干部日常管理中,熟悉了解干部,研究、发现和解决有关问题等;
●其他因工作需要利用的事项。
干部本人及其亲属办理公证、诉讼取证等有关干部个人合法权益保障的事项,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请相应的组织人事等部门查阅档案。复制、摘录的档案材料,应当按照有关要求管理和使用。
2.查阅干部人事档案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
●查阅单位如实填写干部人事档案查阅审批材料,按照程序报单位负责同志审批签字并加盖公章;
●查阅档案应当2人以上,一般均为党员;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按照程序审批;
●在规定时限内查阅。
“凡提必审”、“凡进必审”、干部管理权限发生变化的“凡转必审”,在干部动议、考察、任职前公示、录用、聘用、遴选、选调、交流,人才引进,军队转业(复员)安置,档案转递、接收等环节,严格按照有关政策和标准,及时做好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
干部人事档案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凡发现档案材料或者信息涉嫌造假的,应当立即查核,未核准前,一律暂缓考察或者暂停任职、录用、聘用、调动等程序。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严格审核考察对象的干部人事档案。干部人事档案在准确识别干部、全面评价干部、合理使用干部、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实际工作中,按照“谁考察、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考察组要对考察对象的档案进行全面审核,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通过档案记载与谈话情况、现实表现等的综合比较分析,提高识人辨才能力,把一贯表现突出、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干部发现出来,把历史有问题、档案有问题的人特别是政治上的“两面人”辨别出来。要重点审核干部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历学位、工作经历、干部身份、家庭主要成员及重要社会关系等基本信息,审核档案内容是否真实、档案材料是否齐全、档案材料记载内容之间的关联性是否合理以及是否有影响干部使用的情形等,为选准人用对人奠定坚实基础。干部人事档案审核情况要写入考察材料。
针对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指出,要坚决贯彻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有关要求,上紧规矩制度发条,用严格制度和严明纪律规范档案“建、管、用”各个环节,将真抓真管、严抓严管、常抓常管、全程监督落到实处。严明“建”的职责,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干部人事档案内容建设,严肃填写,严格审核,确保归档材料的真实准确。严肃“管”的纪律,对档案的接收、保管、转递等管理环节,要细化工作要求、明确制度规定、亮明红线警示。严格“用”的程序,要明确干部人事档案利用工作要求、范围和程序,对干部人事档案审核范围、内容和问题处理等进行规范,全面落实中央“凡提四必”要求。严抓监督惩处,要建立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制度,并对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处理等作出规定。
《关于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中组发〔2015〕23号)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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