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1章 他们究竟有多害怕? (第2/2页)
其中6号木犊是秦兵“惊”写给秦南郡安陆(今湖上省云梦县)的兄长“衷”的一封信。
而11号木犊是“惊”和他的兄弟“黑夫”一起写给“衷”的信。
惊、衷、黑。
这就是那个时期老百姓,或者说黔首,所叫的称呼。
而陈胜和吴广呢?
一个姓陈,一个姓吴。
两人都是有名有姓的。
如果对历史有深入了解的,就会知道,这两个姓,是哪个国家贵族的姓。
再说另一点,陈胜和吴广欺骗黔首,说是下暴雨失期就会被斩。
可是历史学家从很多的墓冢中,考古出来的秦朝法律竹简,发现秦朝的律法并不严苛。
如:
睡虎地秦简《法律问答》里规定征发徭役时如不报到,处罚是笞打;秦简《徭役》中规定误期时间不同处罚程度不同,误期一天骂一顿,误期六天至一旬罚一面盾,迟到超过十天“赀一甲”罚一副战甲,逃避服徭役的罚两副战甲。
更为重要的是,如果因为暴雨误期的话,并不会惩罚失期者,甚至还会根据情况取消徭役。
因为暴雨误期,是属于不可抗因素!
秦法中,对于不可抗因素,造成的失期,或者其他的一些失误,都会谅解。
并不是胡乱的把你一通斩首。
再比如:
湖上省云梦县睡虎地出土的秦墓竹简中的《封诊式·治狱篇》曰:
“治狱,能以书从迹而言,毋治谅而得人请(情)为上;治谅为下;有恐为败。”
意思是要求用文字准确地记录供词,不拷打而能得到实情最好,刑讯逼供是最差的做法,同时认为审讯中采用刑讯逼供会导致司法的不公正。
是故,秦代刑事审讯中,主张以口供为审断,不提倡刑讯逼供,要求官吏要耐心地听取各方面的陈述,并以爰书(笔录)的方式记录下来——这从某种角度上,说明当时秦代的审讯思想是较为先进的。如若不信不妨看看后世的刑讯之普遍情况。
譬如不孝罪,秦代法律规定殴打祖父母者,会被判处黥为城旦舂的刑罚;
然而后世殴打祖父母,古代各朝代基本会直接判处死刑。
《唐律疏议》曰:
诸詈祖父母、父母者,绞;殴者,斩;过失杀者,流三千里。(《唐律疏议》卷第二十二)
大明律》以及继承之的《大清律例》曰:
凡子孙殴祖父母、父母,及妻妾殴夫之祖父母、父母者,皆斩。(见《大明律集解附例》卷之二十和《大清律例·刑律·斗殴下》)。
历史,有时候就是如此的有趣和奇妙!
如果了解的足够之多,就会发现,你印象中的暴秦,其实并不暴。
只是你的印象中,被打上思想钢印的印象中,认为它暴而已。
而最让李恩凡愤怒的思想钢印是什么??
就是被那些阴谋家们,肆意篡改的一个称呼,对那些志同道合的人,所称的称呼。
他们害怕后面还有人来继承那些人的颜色。
所以,他们连称呼都要进行污蔑。
让后来人,对这个称呼,羞于启齿。
让青年人,对这个称呼,唯恐不及。
而他们连一个称呼都要污蔑,篡改。
他们究竟是有多怕那个时代。
他们究竟是有多害怕,那些纯粹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