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4创业板上市条件与要求 (第2/2页)
◆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要求
(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公司上市的相关法律法规,了解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2)最近两年,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动;
(3)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契合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的要求。
◆其他条件
(1)发行人的公司治理结构应该完整、完善,要按照法律要求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与人员要依法履行职责。
(2)发行人足额缴纳注册资本,发行人或股东办理完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3)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受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4)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人员、财务、机构完全独立,业务体系完整,可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不存在同业竞争。
(5)发行人主要经营一种业务,生产经营活动完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制度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最近两年,公司的主营业务以及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太大变化。
(6)发行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纳税,享受各种优惠政策,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没有太多依赖,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以及其他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事项。
(7)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完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等情况真实、客观地反映出来,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8)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做出过损害投资人合法权益,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