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章 土地问题 (第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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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之藻继续说,不只藩王的庄田是这样,就是原先的皇庄其实也是这样。嘉靖改革后,皇庄已经改叫官田,如今已经没有了皇庄的名目。官田的佃农就是实际上的田主,地租也是官府收取,太监不能插手。地租数额也远小于民间,只相当于赋税甚至更少。即便以原先皇庄对应的官田,皇宫里能获得的收入也就是每年五万两银子左右。
崇祯又问蜀王府是什么回事,李之藻说具体情形没有去过蜀地调查不敢肯定,不过看过正德年间在蜀地巡抚的王廷相一篇文章,里面说蜀地百姓偷逃国家赋税习以为常,“民以逋欠为常,官以姑息为德”、“蜀民逋税习风久矣”,很多地方税收百分之七十都逃掉了,只缴纳百分之二三十。
他估计所谓的蜀王府占据百分之七十的耕地云云,应该是当地百姓偷漏税的托词,有问起税收的,就假称这些土地是蜀王府的,其实蜀王府可能都不知道有这些土地。如果说蜀王府真的占据了地方上百分之七十的土地,那是不可能的。否则靖难削藩的事情早就重演了。
崇祯又点了点头,李之藻这个解释和分析是合理的,藩王兼并大量土地的说法是不能成立的。崇祯再次看向了罗雅谷,说起了明朝商人税轻,有很多巨富,如果暴富以后,大量购买兼并土地,也未必比欧洲拥有大量土地的领主差多少吧。这次罗雅谷还没有说话,旁边的汪汝淳先提出了异议。
汪汝淳说自己就是商人,父兄和同乡好友经商的非常多,以他在家乡和其他地方的见闻,明朝商人并不喜欢多买土地。虽然农业税比商税多一些,可是以他的经验,商人不喜欢买地的主要原因是不仅没有时间自己种地,雇佣监督别人种地收租也非常麻烦,尤其在明朝更是这样。以前的朝代,田主和佃农之间还有法律地位上的不平等,有尊卑主仆的区别,打起官司,官府大多也帮田主惩治佃农,可是在明朝不是这样。
《大明律》规定田主和佃农之间没有尊卑主仆关系,更明确规定田主不能无偿役使佃农,否则要受到处罚。就是把田主和佃农视作法律地位平等的双方,只存在经济上的交易关系。
崇祯又看向李之藻求证,李之藻证实了汪汝淳的话,《大明律》里明确规定衙门官吏出使人员役使平民抬轿杖六十,下级部门配合照办的减一等处罚。民间富户役使佃农抬轿的也是同样的处罚杖六十,外加赔偿每天六十文工钱。
以李之藻在乡间的见闻,田主家里有事,要请佃农工作就要给工钱,说崇祯可以询问徐光启,他的《农政全书》里就有例子,南直隶常熟县调集民夫修河,如果田主自己不愿去修,让佃农代劳,就必须付给佃农工食费用,而不能无偿役使。不只是现在这样,洪武年间就规定田主不能平白役使佃农,《太祖实录》记载官府征集劳役一个月,如果田主要佃农代劳,就是支付一石米的报酬。
如果田主为了催租殴打捆绑佃农就要受到法律惩戒,如果打死人命,不但本人处斩,家产田地也要没收。英宗年间就有过这样判例,江阴县周奎有土地五万多亩,为了向佃农收租闹出了人命,被逮捕判了死刑,并把他兼并的田产分给了周围的无田小民。
崇祯没有说话,沈飞看他神情有些惊异,似乎李之藻说的和他原来了解的情形不同,还需要消化。过了十几秒钟,又问起那以前的朝代怎么样?李之藻说在宋代,皇佑逃移法规定“凡为客户者,许役其身”,客户就是佃农,明确规定田主可以役使佃农。要是田主和佃农起了冲突双方各自触犯法律,佃农加一等治罪,田主杖行以下免罪,流放以上减一等治罪。田主如果打死佃农,不判死刑,也不刺配,只是发配到附近的州流放。
汪汝淳点头赞同插了一句,据他所知,宋代法律甚至规定佃农不能控告田主犯罪,否则佃农本身就有罪。李之藻又点头附和说南宋有这样的案例,田主周竹坡酿私酒,被佃农告发,结果判决周竹坡杖八十,还可以出钱免刑,告发周竹坡的佃农被打了一百杖。到元代,田主打死佃农连流放都不用,只是杖责加赔偿五十两烧埋银。
崇祯想了一会儿,又问起看到过的明代法律规定的雇佣工人身份的规定,雇佣工人和雇主的法律地位也是不平等的,只是程度比前面说到的宋代法律佃户和田主稍轻,雇佣工人如果对雇主犯罪加重处罚,雇主打伤雇佣工人减轻处罚,即便雇主不小心打死了雇佣工人,也不是判死刑,只是杖三百流放三年,只有是故意杀害雇佣工人才会被判绞刑。崇祯提出了这个疑问,问莫非雇佣工人的法律地位还不如佃农吗?
李之藻似乎对崇祯不清楚佃户和雇佣工人的区别有些奇怪,解释说佃户和雇佣工人是两回事。佃户和田主签订的租地契约,佃户付田租,就像房客租赁房屋,给房租一样,房客和房东没有雇佣关系。雇佣工人和雇主签约的是时间比较长比如十年可供役使,性质完全不同。汪汝淳补充,如果是短期雇佣的短工,和平民一样。至于佃户,除非他本来就是田主家的仆役,又租种田主家的土地,否则就是平民,最多见到田主时,遵循年少者见到年长者的礼节。
崇祯可能觉得自己这方面知识确实比较欠缺,就跳过这个话题,说出下一个疑问,即使佃户和田主在明代法律关系平等,双方已经签约,佃户按约交租,田主按约收租就行了,收租有什么麻烦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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