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45章 十六卫与均田制 (第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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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闵重用王猛进行变法,根据王猛所提出的几点问题,冉闵跟王猛等人商议过后,决定从军队开刀,改革军制,精兵简政。
首先,冉闵在中央即邺城设立十六卫,十六卫即左右卫、左右骁卫、左右威卫、左右武卫、左右金吾卫、左右领军卫、左右监门卫、左右千牛卫。
前十二卫负责管理外府兵,属于领导机构。左右监门卫掌诸门禁卫,左右千牛卫统率皇帝的侍从、仪卫。
因十六卫的官衙在皇宫南部所以又称“南衙禁军”,这个南衙禁军准确地说就是后四卫。军府分内府和外府。
此外,还有直接归属皇帝统率的北门四军:左右羽林、左右龙武,各自1.5万人。
没错,冉闵施行的就是隋唐时期的府兵制。
魏国以均田制的农户为基础,于天下各道、州、县要冲设军府六百三十四所,总称折冲府,依编制规模大小分置上、中、下三等,府长官折冲都尉(正四品),副长官左、右果毅都尉,在府下设有团(又称营),官校尉,团下有队,设队正,队下为伙,设伙长。
每营下辖五队,每队下领三伙,每伙领五位什长,各领十丁。
以营为基本单位。按军种的功能和配备还可分中垒、屯骑、射生、越骑、步伍、长水等。其部属官品级依次为:别驾、长史、六曹尉、参军。
主管各地戍军及军户,府依规模分上、中、下三等,兵役以一年五番轮流执役,约为10004000人。
冉闵就是想做到全民皆兵的地步,这样一来,魏国哪怕战事再怎么严峻,都不怕招募不到兵员,都不怕招募不到能打仗的兵员了!
对于王猛在军中的这些改革,阻力倒是不大,因为冉闵牢牢的抓住了枪杆子,就算众将再不满,也无法反驳什么。
但王猛在朝中,乃至于在均田制上的改革就没那么顺利了,王猛刚刚在朝堂上推出均田制,就遭到了群臣前所未有的强烈反对!
王猛禀告道:“大王,臣请在民间推行均田制,眼下我大魏所施行的计亩而税、计户而征的赋税法令已经过时了!朝廷甚至还都不确切地知道全国有多少的人口,有多少的耕地!这样不利于民生的发展,更不利于朝廷对于地方的掌控啊!”
冉闵还没说什么,司徒文章就跳出来询问道:“丞相大人,敢问这均田制是何意?”
“这个问题问得好。均田制,顾名思义,即是平均土地。”
王猛侃侃而谈:“均田制,其主要内容有六。第一,凡15岁以上的男子,每人授给种植谷物的露田40亩,女子20亩。露田都是无主荒地,因考虑休耕轮作,故授田时—般按休耕周期加一或两倍,也称‘倍田’。”
“拥有奴婢和耕牛的人,可以额外获得土地,奴婢同普通农民一样受田,人数不限,土地归主人;丁牛(4岁以上)每头受露田30亩,一户限4头。所受之田不准买卖,年老身死,还田给官府。”
“第二,初受田者,男子每人另授桑田20亩,限3年内种上规定的桑、枣、榆等树。”
“桑田可作为世业田,终身不还,可以世袭,但限制买卖。在不宜种桑的地区,男子每人另授麻田10亩,女子5亩,奴婢同样受田,按露田法还受。新定居的民户还可分到少量的宅田,每3口一亩,奴婢5口一亩,宅田也属世业。”
“第三,桑田按现有丁口计算。‘盈者得卖其盈,不足者得买所不足,不得卖其分,亦不得买过所足。’桑田为世业,允许买卖其一部分。原有桑田已超过应授田数,无受无还;达到应授额的,不准再受;超过应授额部分,可以出卖;不足应授额,可以买足。”
“第四,若全家都是老小残疾的,11岁以上及残废者各受丁男一半之田,年过70的不还所受,寡妇守志,虽免课亦授妇田。”
“第五,地狭的地方,居民可以向空荒地区迁徙受田;地广的地方,居民不许无故迁徙,可随力所及向官府申请借种受田以外的土地。因犯罪流徙或户编无人守业的土地,收归国家所有,作均田授受之用。”
“第六,各级地方官吏按照官职高低授给不同数额的公田(职分田),离职时移交后任官。地方官吏各随在职地区给予公田,刺史十五顷,太守十顷,治中、别驾各八顷,县令、郡丞六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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