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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69章 三十税一 (第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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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领命!”

崔皓不得不硬着头皮站出来。石闵现在干的这些事情,搞的这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哪里是什么新政?分明就是变法!

既然是变法,那么崔皓这个廷尉便是首当其冲,因为他的职责实在是太大太多了!

但,石闵的改革措施远不止如此。

“其六,轻徭薄赋。废止《占田令》,改用魏武帝时期的‘计亩而税、计户而征’的赋税法令:每亩粟四升,户绢二匹、绵二斤,余皆不得擅兴。”

所谓的《占田令》,就是在司马炎统一天下之后所颁布的赋税制度。

《占田令》,规定:丁男(十六至六十岁)按五十亩缴田租,丁女按二十亩缴田租。如户主为次丁男(十三至十五岁,六十一至六十五岁)按二十五亩缴租,为次丁女的不缴租。五十亩,收租税四斛,即每亩八升。

除田租外,还要缴纳户调,丁男作户主的,每年缴绢三匹、绵三斤;户主是女的或次丁男的,户调折半交纳。

晋武帝死后,内乱即起,这个《占田令》并没有得到长久实施。

此时天下各国的赋税制度截然不同,赵国沿袭了《占田令》,不过却被石闵给改了。

其实,石闵心中属意的并不是曹魏时期的“计亩而税、计户而征”的赋税法令,而是清朝的摊丁入亩征税法。

然而,“摊丁入亩”之法着实伤害世家门阀的利益,所以慎重考虑,石闵还是保守一点,实行已经被使用过的“计亩而税、计户而征”的赋税法令,这样能让各个阶层的人都不会太过抵触。

毕竟石闵现在还要依靠世家大族的帮助。

石闵又道:“同时,废止算赋和口钱,三十税一!”

算赋、口钱是人头税。

以往的地方官吏征收赋税,无不以此为准,鱼肉百姓。而为了杜绝这种现象,石闵直接废止算赋和口钱,采用汉景帝时期的“三十税一”!

所谓的“三十税一”,即土地产量为十份,然后三七开,佃农得七份,向地主交三份为田租,地主再向国家上交一份税赋。

与三十税一差不多的,就是“十五税一”。

三十税一和十五税一都是汉朝的赋税制度。

《汉书·食货志》中记载:“汉兴,按秦之敝,诸侯记起,民失作业,而大饥馑,凡米石五千,人相食,死者过半。高祖以是约法省禁轻田租,十五而税一”。

从汉高祖时起,实行“十五税一”的政策,及至汉文帝时期,又有“田租减半”之诏,也就是采取“三十税一”的政策。

所谓的“十五税一”是指地主向佃农收取土地产量的十分之五即产量一半的地租后,地主再向国家交纳土地产量的十分之一的税赋。

也就是土地产量为十份,地主与佃农五五开后,地主再向国家交一份的税。即地租率为百分之五十,税率为十分之一。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十五税一”。

佃农是不向国家交税和交租的。

同样,所谓的“三十税一”,也并不是指地主向国家交土地产量的三十分之一的税赋,而应该理解为,土地产量为十份,然后三七开,佃农得七份,向地主交三份为田租,地主再向国家上交一份税赋。

即地租率为百分之三十,税率仍为十分之一。“什五税一”、三什税一”并不是税率为“十五分之一”、“三十分之一”的意义。

石闵为了给赵国的黎庶休养生息,推行曹魏时期的计亩而税、计户而征的赋税法令,同时推行三十税一,还废止了算赋和口钱,表面上大大地便宜了农民,其实这只是表面数据。

两条赋税制度并用,在刺激了农民的劳动积极性的情况下,其实国库能征收的赋税可能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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