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章 父爱无选择 (第2/2页)
面对这样一件看似平常的民事诉讼案件,听了汪自民的述说后,东方思义的确感到有些意外。因为亲子鉴定结果证明本人与所抚养的孩子之间无血缘关系,当事人选择对簿公堂向欺骗自己的对方追索抚养费,进而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案件,这几年,随着婚外情现象的增多,而时有所闻有所见,但如汪自民这样不仅不追索抚养费,还要求抚养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的孩子的案件,他还是第一次遇到。无论是从法院的案例选编中,还是从网上发布的案例中,他都没有找到类似的案例。
东方思义很同情汪自民的遭遇,他想了解汪自民内心的真实的想法,不能仅仅因为汪自民写在诉状上的那些理由就轻易地进行裁判,他既要对法律负责,既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要注重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还要对涉及案件的所有当事人负责。这不是靠法官的同情心能够解决的问题,而是需要寻找法律依据才能解决的问题。
“你想明白了吗?除了诉状上写的那些理由,你还有什么需要说明的吗?汪小雪已经十岁了吧,她虽然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也具备一定的认知能力了,你和她交谈过关于抚养的这个问题吗?她愿意跟随你生活吗?你有没有考虑过,如果有一天,汪小雪的亲生母亲出现了,你有什么打算呢?虽然你没有提交亲子鉴定报告,你也实事求是地告诉我了,汪小雪与你并无血缘关系,你打算如何尽到一个监护和抚养人的职责呢?”东方思义看着汪自民提出了一系列的问题。
汪自民看着东方思义说:“我想说的是:对于我来说,对于现在和我生活在一起的小雪来说,父爱是没有选择的。我的目的很简单,就是要让小雪像一个正常的孩子那样,能有正常的家庭生活,能正常地上学,正常地受到社会方方面面的教育,将来也能过上正常的社会生活。我不想让她受到任何歧视,不想让她受到无辜的伤害。从她出生以来,不是我照顾她,就是我的姐姐汪大苹帮我照顾她。从她会叫爸爸那一刻开始,她就一直把我当作她的爸爸了。她并不知道我不是她亲生的爸爸,我也不想告诉她这个事实,她还太小,还无法理解父母之间的纠葛,如果知道了这件事,无疑是会受到一种伤害的。她的亲生母亲已经失踪十年了,我仍希望她能出现,如果黎玉萍真的出现了,她如果要求抚养汪小雪,我当然乐意,这样小雪还有可能找回母爱。现在,小雪实际上只有我一个亲人,我要做一棵庇护她成长的树,只有我可以为她挡风挡雨,守护她幼稚的岁月,给她一个无忧无虑的童年。我没有其他的选择,希望法官能理解我的这个苦衷,能支持我的请求。”
这是一件容易让人产生意见分歧的案件。
东方思义思索着,从法律事实的角度来说,虽然汪自民与黎玉萍没有履行合法的登记结婚手续,但已经公开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长达二年。不管有没有亲子鉴定,不管亲子鉴定的结果如何,即使汪小雪并非汪自民生物学意义上的父亲,但可以认定的事实是,汪小雪是黎玉萍与汪自民非婚同居期间所生育的子女,并且,已由汪自民负责抚养多年,从这一层能够确定的事实的意义上讲,即使汪小雪并非汪自民的亲生之女,汪自民和汪小雪也是可以形成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的。事实上,也已形成了这种关系,法律不能无视这种已经存在的事实,而且这种事实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没有哪一条法律规定不能抚养和自己没有血缘关系的孩子。
如果汪小雪的亲生母亲同意,依照收养法的规定,汪自民作为继父是可以收养继女汪小雪的。现在,汪小雪的生母黎玉萍下落不明,但由汪自民提供的情况看,他以往与黎玉萍的通话及信息交流中的内容,可以确切地认定:黎玉萍同意将汪小雪交由汪自民抚养是其唯一的选择,且事实上汪小雪也一直由汪自民及其家人抚养,如果黎玉萍不到庭应诉提出其他不同的意见,也可以按照她以往的想法和做法,视为其同意将汪小雪归汪自民抚养。
考虑到这样的案件还没有先例,东方思义为了寻求更多的事实与证据支持判决,必须要更多地了解案情,让裁判结果能有更多的事实和证据作为支持。
东方思义带着书记员徐明走访了汪小雪就读的学校,在老师的全程陪同下,对汪小雪本人进行了细致的问话,了解到汪小雪对汪自民及其一家的感情已难舍难分。所以,东方思义认为,根据案件的事实,依照法律的规定,判决汪自民与黎玉萍在同居期间所生女孩汪小雪归汪自民抚养是适当的。
汪自民提起诉讼后,因为黎玉萍一直下落不明,所以,无论是应诉通知书,还是开庭传票,以及将要作出的判决都必须采用在全国性报纸上刊登公告的方式来送达。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的,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因此,这起诉讼案件会长达一年多的时间,才能走完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
面对时常到法院来向他询问案件进展情况的汪自民,东方思义一次又一次耐心地向他解释,并答应在案件作出判决后,就汪小雪的落户问题,如果还遇到困难,他可以帮助汪自民与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进行协调沟通。
汪自民离开法院的时候,脸上终于露出了难得的笑容,在东方思义的安慰下,他渐渐地从无助的困惑中走了出来。
(下期预告:第9章 职业综合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