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七章 开堂,审案 (第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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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走萍母女,阆骂骂咧咧道:
“‘达’这厮真不是东西。”
“自己一天在外优哉游哉,害的自己妻女在家忍饥挨饿,简直是个畜生。”
“不过......”
“达的确有问题。”
“从他妻女这问出来的信息,那个达前面分明在撒谎,而且他一天到晚捏着的恐怕就是那个荆券。”
“秦兄,这案子我们破了!”
秦落衡却没有丝毫兴奋。
“证据呢?”
“没有证据, 定不了罪的。”
“他也不会认。”
阆一愣。
“达的妻女不是说了吗?达身上有那个荆券啊,这就是证据?而且那刀也是达的,这他总不能不认吧?”
秦落衡苦笑道:
“他要是真的不认呢?”
“萍的确说了达这几天喜欢手里捏个东西,但可没有明说那就是荆券,达可以狡辩过去的。”
“至于那笄刀......”
“他前面都说了已经丢了!”
“他完全可以不认。”
“没有关键定罪的证据,他要是死不认罪, 我们还真拿他没有一点办法,总不能刑讯逼供吧?”
阆目光一沉。
咬牙道:
“大不了就真刑讯逼供!”
“律令虽然说‘治狱,能以书从迹其言,毋笞掠而得人情为上;笞掠为下;有恐为败。’”
“但律令也有‘诘之极而数訑(dan),更言不服,刑讯’!”
“这个‘达’如果在狱衙内,回答问题不实或者狡辩、或多次欺骗、或改变口供、拒不认罪,我们是可以用这条律令对其进行刑讯逼供的。”
阆也是发了狠!
大秦,对犯人刑讯逼供后,是会被整理成爰书存档的,每年的上计考课时,这份爰书就会把上级拿出来做审查,很容易影响到当年的考核成绩,因而影响到狱吏的升迁。
所以不到万不得已,狱吏都不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
秦朝出台这样的规定,并不是没有道理的。
一来是对执法者进行约束。
二来是尽可能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避免出现屈打成招。
想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一般情况下,都是被告人被问到理屈词穷时, 但还想反复翻供,想尽办法的抵赖,这种情况下, 就只能用刑了。
即笞掠!!!
所以在秦朝,审理案件,不用拷打而破案是最好的,施行拷打不可取,更不能恐吓犯人,这是《封诊式》原则性的规定。
秦落衡微微额首。
沉声道:
“我知道该怎么审了。”
“不过若是没到哪一步,我们还是尽量不要刑讯逼供。”
“毕竟朝廷一直不建议审案时施行拷打问罪,我们也不是狱吏,若是后面档案因此被写上曾刑讯逼供,将来恐会被人认作是酷吏。”
“这会对我们今后有很大影响。”
阆点头。
“放心,我知道。”
“若是这‘达’识趣,我也不会想着刑讯逼供,但他要实在不老实,我们也只能出此下策了,毕竟,我们是要破案的,他不认罪, 我们就定不了罪,这案子就破不了!”
“现在时间还早, 我去集市那边看看。”
说完。
阆就急匆匆的去了集市。
秦落衡自己留守在乡亭, 坐在案牍前继续思索着案情。
他在想如何让达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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